是民间借贷还是其他(二)其他

天津律师 2023-07-31 01:55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如何识别和裁判。

如被告确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案例8:张彩华、通化市明鑫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张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44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5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键与案外人李国选是联合培训合同关系,张彩华‘出借’的57万元实际上是联合培训的预付款,故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适用案由并无不当。”

案例9:王月明与漆治万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申910号]认为,“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月明向漆治万转账4万元及出具欠款2万元欠条的行为,系王月明代其兄王月林还款,并非王月明与漆治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漆治万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月明归还漆治万借款2万元’,但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未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而是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案例10: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临汾琛宝矿业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民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419号]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合作协议纠纷。琛宝公司起诉要求民富公司偿还3008万元,其中740万元是双方进行合作业务垫付的余款,1900万元是琛宝公司向民富公司的出借款,其余为利息。但是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有《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琛宝公司是依约垫付资金,民富公司依约储备原煤,琛宝公司垫付资金用于履行该合作协议。民富公司在本案诉讼前的2014年7月30日给琛宝公司送达的说明,就该笔款项及5万吨原煤进行了说明,琛宝公司也认可收到。琛宝公司向民富公司打款1900万元,民富公司出具的是收条,琛宝公司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出借款而不是用于合作协议的垫资。以上证据均表明,双方是合作协议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经原审法院释明,原审法院对此释明后,琛宝公司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时再次释明,琛宝公司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应驳回其起诉。”

案例11:袁兵与何威、刘登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380号]认为,“袁兵依据何威向其出具的50万元借条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何威及其妻子刘登芸履行还款义务。何威以该50万元系场地租赁费并非借款,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该租赁费用不应退还。依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且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何威原系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本案诉争50万元借款原系武汉麦沃得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兵向何威支付的武汉市东西湖马池中路训练场场地租赁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案例12:李金财与郑平、林丽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2661号]认为,“李金财依据讼争《借条》起诉郑平、林丽金要求还款,同时主张讼争《借条》系郑平于2012年7月11日向其出具,《借条》上记载的430万元款项是双方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多笔借款的结算结果。据此,本案讼争《借条》的性质系属双方结算后的债权凭证。由于郑平、林丽金主张《借条》只是双方简单的汇总,没有经过结算,并提供了双方银行的往来账目证明其主张。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审将本案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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