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6-10 03:39
? 《 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总言而之就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当事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可以撤销。

为了便于记忆,下文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别用关键词表述为: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1、定义: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将撤销权授予表意人,是因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表意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受因自身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损失;表意人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因为受损方是表意人自己,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毕竟重大误解是表意人自身过错引起的。

2、要点把握:

第一、重大误解的内容,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第二、误解必须重大:不重大的情况下,法律更注重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第三、表意人举证责任:表意人具有完全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所以非重大误解,对表意人没有救济的必要。

3、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行使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欺诈

1、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立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点把握:

第一、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欺诈的行为。

第二、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因内心错误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行使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是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只需要把握两点,其他的参照上述欺诈的要点。

第一、欺诈方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结果。


胁迫

1、定义:以将要发生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点把握:

第一、胁迫行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所为。

第二、胁迫可以是以危害对方家人及亲人的健康安全,也可以是对对方身体健康、自由的直接危害。

第三、胁迫是非法的。

与自助行为相区别。比如在饭店吃饭不付钱,老板不让走,以短暂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免受损失,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合法的。

3、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行使时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显失公平

1、定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2、要点把握

第一、双方利益显著失衡。

显失公平制度应严格把握“显著”的标准,不能以此规避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禁止或限制当事人获得违反交易规则而获得暴利,但是当事人在交易规则下,即使获得暴利,也应当受到保护,比如股市交易、期货贸易等。

第二、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比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即我们通常说的乘人之危;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3、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

行使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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