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楼梯口堆放物品法律法规(对楼道乱放杂物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其他
1.对楼道乱放杂物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
对楼道乱放杂物的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的,比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居住地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应有相应的管理规约,这些法律和规约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相邻人侵害了自已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公序良俗,可以依法维权。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楼道乱放杂物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
对楼道乱放杂物的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共区域不能私人占用。
楼道乱摆放杂物,秩序变得混乱,阻碍居民上下楼行走,同时使楼道卫生状况不佳,藏匿或滋生蚊虫、蟑螂、老鼠。最严重是引起火灾,对公众的通行甚至是逃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物业小区业主楼道堆放物品怎么处理
物业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通知、温馨提示之类的;这个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很重要; 在温馨提示中重点要强调阻碍消防通道的危险性,及侵犯全体业主公共区域的不道德行为;
2、要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劝阻,不能等事态蔓延严重了,再去劝阻;
3、对于坚决不清理的业主,建议及时上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另附消防隐患举报电话96119;或拨打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电话;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4.法律问题:楼道里堆放的物品我有权力给扔掉吗
没有权利扔掉。
楼道里的物品,尽管是私堆乱放,但是它也也私人的合法财产。要清理楼道里私堆乱放的物品,必须由物业发出通知,逾期没有搬走的,当着无主物品予以销毁。
虽然楼道里的东西在没有标明是谁,但是通过事实可以基本认定为同一楼道的住户所有,实际上形成一种无形的占有。属于私人财产,除非是他人已经丢弃的废物。
建议与物品所有人协商解决,或请求物业协助。无权的,但是可以先暂时保管。
如果侵犯你的权益,你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楼道内放置垃圾桶符合法律法规吗
没有太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垃圾桶的摆放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主张。
相关规定的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五节废物箱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您表述的不太清楚,给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您看一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6.楼道堆放杂物,找物业公司他们也管不了,找那个部门
我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协调相关邻居,妥善处理,搬走杂物。
如果物业公司协调无效,您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搬走杂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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